联合国有关少数族裔权利宣言-包括语言自由的权利
1992 年联合国有关少数族裔权利宣言
联合国大会1992 年12 月18 日通过第47/135 号决议,向全球宣布《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必须遵守此《宣言》,绝对不许歧视破坏族裔权利,包括语言自由的权利。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经联合国大会1992 年12 月18 日第47/135 号决议通过
大会,
重申《宪章》所宣布的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重申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男女权利平等及大小各国权利平等的信念,
希望促进载于下列文书的各项原则的实现:《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其他举世或区域一级通过和联合国个别会员国之间缔结的有关国际文书,
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 条关于在族裔、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权利的规定所鼓舞,
考虑到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有利于他们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强调在基于法治的民主范围内,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不断促进和实现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必然会有助于增强各
国人民间和各国家间的友谊与合作,
考虑到联合国在保护少数群体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铭记在联合国系统内,特别是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和根据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所设的那些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迄今所做的工作,
考虑到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保护少数群体和为促进和保护在民族和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所做的重要工作,
认识到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需要确保更加有效地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
兹宣布《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如下:
第 1 条
1. 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
2.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实现这些目的。
第 2 条
1.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下称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并举行其仪式以及使用其语言。
2.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有效地参加文化、宗教、社会、经济和公共生活。
3.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时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
4.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成立和保持他们自己的社团。
5.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群体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与和平的接触,亦有权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与他们有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国界的接触。
第 3 条
1.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单独和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一起行使其权利,包括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
2. 不得因行使或不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任何人造成不利。
第 4 条
1. 各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视并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情况下充分而切实地行使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 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得以表达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但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除外。
3. 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在教学中使用母语。
4. 各国应酌情在教育领域采取措施,以期鼓励对其领土内的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的了解。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应有充分机会获得对整个社会的了解。
5. 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充分参与其本国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第 5 条
1. 国家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应适当照顾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合法利益。
2. 各国间的合作与援助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应适当照顾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合法利益。
第 6 条
各国应就涉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问题进行合作,包括交流资料和经验,以期促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 7 条
各国应进行合作,促进对本宣言规定的权利的尊重。
第 8 条
1. 本宣言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各国履行有关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国际义务。各国特别应真诚地履行根据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和承诺。
2. 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不得妨害一切个人享受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3. 各国为确保充分享受本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不得因其表现形式面视为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平等权利。
4.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任何活动。
第 9 条
联合国系统内的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促进全面实现本宣言规定的权利和原则。
(黄达维 David C. Huang,August 2010 USA)
2010年全球繁荣指数报告
— 黄达维 David C. Huang 编译, October 2010 USA
为促进世界政治、经济和个人自由而设于英国伦敦的独立政策研究机构-列格坦研究所(Legatum Institute),于2010年10月公布了《2010年全球繁荣指数》(The 2010 Legatum Prosperity Index)报告。
繁荣指数的评估
Holistic prosperity extends beyond just material wealth. It includes factors such as social capital, effective governance, human rights and liberties, health, opportunity, security, and overall quality of life.
今年全球繁荣指数报告对包含超过90%的世界人口的110个国家或经济体,在89个不同变数方面进行了评估。这些变数都明显地影响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的福祉。
繁荣指数由代表繁荣的各基本领域的8个分类指数组成,即:
(1) 经济(Economy) – 经济稳定与增长将增加人均收入,并提高公民的福利。
(2) 创业与机会(Entrepreneurship & Opportunity – E&O) – 强大的创业条件,使公民能探索新创意和机会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准,将导致收入和福利水准的提高。
(3) 政府治理(Governance) – 治理良好的社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增长,以及人民福利的提高。
(4) 教育(Education) – 教育是社会繁荣的基石。
(5) 健康(Health) – 一个强大的医疗基础设施,使公民能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也将导致收入和福利水准的提高。
(6) 国家与个人安全(Safety & Security) – 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遭受威胁困扰的社会,无法推动收入或福利达到平均水平的增长。
(7) 个人自由(Personal Freedom) – 当公民享有言论、信仰、组织、以及多元社会中个人自主权等权利时,他们的国家将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福利水准。
(8)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 – 人民彼此信任而形成社会网络和具有凝聚力的社会,将对国家的繁荣产生直接的影响。
2010年全球繁荣指数排名
在2010年全球繁荣指数评定中,挪威名列前茅,稍比丹麦和瑞士优秀。美国排名第十,仍超过名列头20名的主要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和法国。在110个国家或经济体中,继中非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之后,津巴布韦位居末位。
2010年主要国家或经济体的繁荣指数排名如下:
2010年全球繁荣指数报告
The 2010 Legatum Prosperity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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