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是过去六十年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与人民公认的人权法体系的基石。60年前(1948),此重要宣言在全球第一次声明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尊严和平等。今日世界法治社会公认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下:

人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

–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人格尊严和权利

– 人人有资格,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地位,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人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3-21条):

– 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 免受奴隶制和奴役压迫的权利

– 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法律面前承认一个人为人的权利;享有司法补救的权利;免受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的权利;享有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庭举行的公平审判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享有被裁定有罪前无罪推定的权利

– 免受任意干涉他人隐私、家庭、住房或书信的权利;免受对个人名誉和荣誉侵犯的权利;享有针对这些侵犯的有关法律保护的权利

– 行动自由的权利;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

– 结婚、组建家庭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

– 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表达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 参加政府和平等享受公务制度的权利

人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27条):

– 社会保障的权利

– 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 休息和闲暇的权利

– 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 受教育的权利

– 参加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第28-30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世界人权宣言》载明的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除非出于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满足一个民主国家对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等目的,这些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每个人都对他/她所生活的社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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